根据《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》,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不办理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,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,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,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母种和原种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,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。栽培种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。申请者需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提交对应的申请资料。